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四七號
原 告 甲○○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票據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
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