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四七號
  原   告 甲○○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票據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
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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