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債權人基隆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建政 債務人 涂達通
余岡樺 (原名 余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