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2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0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案業經判決確定,然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案執行,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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