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