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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