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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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2號
聲請人 呂世明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三島 等人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並依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共有人統一編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即共有人沈三島等人之戶籍謄本後向本院提出。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