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 金釗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林玉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車位預定買賣合約書與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必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