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王美真 」均應更正為「王美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揭規定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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