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8號原告 江慶祥
4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欣怡 間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為繳納,如逾期不為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