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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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