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73號原告 李羽鵬 被告 李洛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