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重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葉純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8
月5日新北警新刑社字第10000450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葉純如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11日9時02分19秒起至20秒止、9時04
分7秒起至8秒止、9時4分25秒起至26秒止、9時4分45秒起
至46秒止、100年6月14日9時46分44秒起至45秒止、100年
6月23日1時57分04秒起至08秒止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3段478號14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葉純如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以自家
之室內電話即00-00000000號,撥打至 楊清柏 所有之門號
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後,不發一語隨即結束通話,
致楊清柏生活及精神上產生困擾,以此方式,藉端滋擾住
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
(二)有楊清柏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即0000-000000之受話通聯
紀錄乙份附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