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振坤林銘達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837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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