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原告信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錫斌 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