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8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94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楠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楠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楠梓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1日以「高爾夫桿頭之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月22日以(94)智專三(一)02068字第094207689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楠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文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