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1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於9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