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5406號聲請人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台北分行
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到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