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訴訟代理人 連鈺萍
被告 林彥璋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5時2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R-0252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原告提供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供被告使用,但被告未定期檢驗違約,
原告已合法終止系爭契約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書及同
業公會函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
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