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

原告東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訴訟代理人 連鈺萍

被告 林彥璋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5時2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R-0252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原告提供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供被告使用,但被告未定期檢驗違約,

原告已合法終止系爭契約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書及同

業公會函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

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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