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 蔡銘淵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 林阿梅 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林阿梅、 盧永勝盧昭和 三人最新戶籍謄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並確認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
二、請就系爭土地全部共有人應如何分割,詳予製作原告之分割方案,且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資料,調整共有人編號順序及確認正確持分比例後,提出正確之共有人持分表。
三、依共有人持分表,提出正確分割方案,以利製作假分割圖,並依補正之分割方案,製作準備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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