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子豐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嘉修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陳子豐、陳嘉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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