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449號債權人李魁雄債權人李魁文代理人林淑惠律師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李魁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持分割共有物之和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執行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之不動產,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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