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30號原告 黃云麒 被告 王俊元
簡名儀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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