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32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侯金英代理人楊雯雅債務人張文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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