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原告 洪千惠 被告 李信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鄧祐旻 部分,已經調解成立)。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