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號聲請人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恆山 相對人 王紹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3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6年8月30日│8,000元│100年10月1日│100年10月1日│TH0000000││├──┼───────┼─────────┼───────┼──────────┼────────┼──┤│002│96年8月30日│8,000元│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TH0000000││├──┼───────┼─────────┼───────┼──────────┼────────┼──┤│003│96年8月30日│8,00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TH0000000││├──┼───────┼─────────┼───────┼──────────┼────────┼──┤│004│96年8月30日│8,000元│100年7月1日│100年7月1日│TH0000000││├──┼───────┼─────────┼───────┼──────────┼────────┼──┤│005│96年8月30日│8,000元│100年6月1日│100年6月1日│TH0000000││├──┼───────┼─────────┼───────┼──────────┼────────┼──┤│006│96年8月30日│8,000元│100年5月1日│100年5月1日│TH0000000││├──┼───────┼─────────┼───────┼──────────┼────────┼──┤│007│96年8月30日│8,000元│100年4月1日│100年4月1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