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9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
2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維新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維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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