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2號上訴人 魏櫻筑 兼法定代理人 魏彰隆
陳彩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醫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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