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豐翔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有:薪資所得每月約4萬元等語。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存摺所示,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約4萬5千元,二者即有5千元之差距,請釋明之。
二、受扶養人陳○○、張○○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既有兄妹2人可共同扶養父母,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共1萬元之適當性。
四、聲請人所提出之支出證明文件中,有張○○之電信費帳單及室內電話帳單(號碼:0000000)等,請釋明由聲請人支出之關聯性及必要性。就聲請人所提出之水費單據上所示地址為桃園縣○○市○○路○○○○○號,電費收據上所示地址為桃園縣○○市○○路○○○號0樓,均顯與聲請人住所不同,請釋明與聲請人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五、就聲請人其他支出部分,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係與兄妹合住一戶,請釋明其等與聲請人攤分共同生活必要支出之情形及適當性。
六、配偶之工作或收入為何,陳明其相關資料,並釋明何以不用攤分家用必要支出。
七、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九、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18日起至97年6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