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苗小字第123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五個月內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