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淑美
李東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林育杉 律師被告 黃益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審易字第44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