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宋千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瑟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31,128元【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0元601.5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5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