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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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7號原告丙○○被告桃園縣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違法使用原告撰寫之電腦購票作業程式,侵害原告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顯見本件確屬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故原告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昰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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