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良(即受刑人)具保人林玉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忠良因殺人案件,經具保人林玉美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忠良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7
3號判決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拘提報告書1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6月10日屏檢 榮肅 100執助361字第17371號函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報告書1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