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41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於95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以銀元即新臺幣參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經本院誤載為「以銀元即新臺幣參佰元折算壹日」,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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