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農地買賣事宜,故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相關農地買賣優先承買通知之事實,惟相對人均未簽收而無法送達,再經多次催領都無人回應,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內文影本1件為據。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固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雖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為憑,然未提出該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係載明因何原因而退回,聲請人於聲請意旨自承因相對人未簽收而無法送達等情,據此,顯尚無從認定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據此,聲請人之聲請,尚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