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九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