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4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佳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佳澄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3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沿雲林縣麥寮鄉工業路快車道由東往西行駛,行經雲林縣麥寮鄉工業路與工業路455巷岔路口,左轉工業路455巷時,本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且應注意該車道劃設標線「直線箭頭指向線」,係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指示直行係以直線箭頭表示,而依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為適當減速,即貿然通過上開路口,且未依標線「直線箭頭指向線」(僅容許直行)指示,逕由直行專用車道左轉,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上開路口違規左轉,適告訴人 劉文瑞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雲林縣麥寮鄉工業路慢車道由西往東直行至上開路口,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股骨骨折、左髖脫位、左下肢開放性骨折、頭部外傷、臉部多處擦傷、上唇撕裂傷、右下肢多處挫傷合併皮膚缺損、左手擦挫傷、左髖臼複雜性骨折、左小腿大片撕裂併腓骨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近端脛骨骨折併後十字韌帶撕裂、左膝外側副韌帶扭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