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82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林秋吟林品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秋吟即林品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秋吟即林品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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