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0739號債權人世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世芳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其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其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