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即原告丁○○
乙○○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秀傳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伍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應另補上訴狀繕本二份)。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