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賴姵汝 訴訟代理人 林仁淵 被告 曾世玉 住○○市○○區○○○路000巷0號00樓之0被告仙羽興業有限公司(即伊莉莎生活館)法定代理人 詹益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56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曾世玉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凌晨3時30分許,在被告仙羽興業有限公司(即伊莉莎生活館)執行業務時,造成原告身體左手手指手掌麻木,左上肢挫傷拉傷,原告於次日至醫院就診,造成永久性手麻,需長期復健治療。
期間醫療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719元,慰撫金108000元。
爰求為:被告應賠償原告1097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世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吳冠霆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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