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陳藝哲 被告 陳秋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109年9月25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840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7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1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欲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始稱合法,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及刑事委任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陳藝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檢察署具狀提出「再議」,而經該署與聲請人確認後,其真意係欲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委任律師之刑事委任書狀,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序即有欠缺,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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