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原告 陳政瑞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被告 陳黃幼 訴訟代理人 陳滄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陳黃幼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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