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寬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寬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寬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4月,於民國108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6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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