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8號聲請人甲○○
1號上列聲請人甲○○對被繼承人乙○○(即 莊熊 )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並應依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分項記載;如不知有無該項目的財產時,應載明不知。
(二)已知被繼承人乙○○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時,亦請陳明不知。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