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8號聲請人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丙○○、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乙○○」。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甲○○、丙○○、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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