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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