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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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6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搶奪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刑。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搶奪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強盜罪│搶奪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至│九十一年四月間某日│││至同月二十七日│同月十七日│至同年八月九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九十一年度│臺中地檢九十一年度│臺中地檢九十一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一六六二六號│偵字第一六六二六號│偵字第一二五二一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二○六號│四三二號││事實審├───┼─────────┼─────────┼─────────┤││判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二○六號│四三二號││判決├───┼─────────┼─────────┼─────────┤││確定│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第一│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項、第二項│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九月│不得減刑│├───────┼─────────┼─────────┼─────────┤│附註│臺中地檢九十二年度│臺中地檢九十二年度│臺中地檢九十二年度│││執更字第一八二五號│執更字第一八二五號│執更字第一八二五號│││(編號一、二、三為│(編號一、二、三為│(編號一、二、三為│││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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