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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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蘇志成 律師(即被繼承人 李小鳳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李小鳳之遺產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
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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