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七九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涉犯刑法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鄧振球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