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甲○○訴訟代理人 李溫欽 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憲昭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常淑慧